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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医生上门输液病人输液后死亡非法行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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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的女子刘某上门给病人输液,结果病人输液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行医案。

刘某,中专文化,年毕业于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卫生干部进修学校医士专业,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从年开始,多次为他人进行静点输液,收取费用。

年6月4日中午,刘某接到赵某的电话,让她到家中为父亲(86岁)打针,刘某在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无独立处方权的情况下,自带药品擅自为赵某父亲静脉注射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阿昔洛韦、赖氨匹林等药物。注射期间赵某身体状态出现异常,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1.赵某父亲生前患有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Ⅲ级)、急性心肌梗死、轻度间质性肺炎,在静脉输液过程中由于心肌梗死处心脏破裂,导致心包填塞死亡;2.赵某父亲的死亡与静脉输液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静脉输液对赵某父亲的死亡应负轻微责任。

年6月4日,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到案后,刘某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共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明知自己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了私利,擅自为他人注射药物,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刘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不属于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只负轻微责任。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后具有悔改表现,经所在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前调查,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年5月,法院判决刘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发生疾病,医院接受治疗,不要被非法行医的价格低廉和便捷而蒙蔽,给生命健康带来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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