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家医院白癜风最好 https://disease.39.net/bjzkbdfyy/240412/c9oekn7.html要清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在哪里,应该如何区分,首先我们需要弄明白两者的定义。正当防卫,是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地制止对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存在危害性的行为;而防卫过当,则是采取的制止性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从二者的定义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其中一个关键的界限就是“有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那么这一“限度”的范围到底要如何判断呢?说到底,其实是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如果不法侵害状态已经处于结束的状态,危险已经解除,那么制止行为也应该结束,否则就会将正当防卫归于防卫过当的行列。
具体来说,要划分二者的界限,可以说三个不同的方面来入与手。第一个方面是“不法侵害的强度”,这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对客体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必须与打击部位以及打击强度等因素保持统一,如果防卫强度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且目的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那么就可以定义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第二个方面是“不法侵害的缓急”,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指不法侵害对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也即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只有在可以认定不法侵害会对个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存在威胁时,做出的制止性行为,才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一点尤其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个方面是“不法侵害的权益”,指的是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如果是保护重大的权益,例如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到损害时,哪怕是对不法侵害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也可以被认定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就规定了,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郭某是一名传销组织的内部人员,在年7月30日的时候,他以谈恋爱为名将一名叫盛某的女子骗到了杭州市桐庐县。此时的盛某深陷在郭某所营造的爱情假象中,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落入了他的陷阱。按照以“天津天狮”名义活动的传销组织的安排,郭某在等到其他成员接站后将盛某诱拐至传销窝点。
此时的盛某已经开始意识到了事情的不对劲,果然,郭某以及其他的几名传销人员在她进入到房间后,就开始企图采取“洗脑、恐吓、体罚、殴打”等手段,逼迫她加入他们的传销组织。恢复了理智的盛某当即就表示了拒绝,在多次请求离开遭到拒绝后,面对逐渐逼近的几人,她只能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自卫,并表示可以把自己身上仅有的钱交给他们。
可是,却依旧遭到了拒绝,此时事先躲藏在屋内的其他几名传销人员也先后走了出来,眼看盛某的处境已经越来越危险。此时,其中一名叫成某的人员逐渐向盛某逼近,当他试图从盛某手中躲过水果刀时,被盛某持刀划伤了右手腕以及左颈,同时被刺中了左侧胸部,导致了心脏破裂。
当场面一片混乱之时,盛某抓住了机会逃离了现场。事后,医院进行治疗,虽然当时挽救回了生命,但由于未遵守医嘱进行康复治疗,在8月11日的时候突发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诊断为左胸部遭受锐器刺戳作用致使心脏破裂,在愈合过程中出血引起心包填塞死亡。
事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以盛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移送了审查起诉,法院经过调查后,认定了盛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因此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在此案中,盛某面临的是客观存在且危险程度不断升级的不法侵害,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除此之外,成某等传销人员的确存在对盛某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还试图上前夺刀,盛某此时做出的反抗完全属于正常人的反应。
了解了这些以后,对于防卫过应当定什么罪或许仍是困扰在人们心间的一个问题。其实,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罪名,没有所谓的“防卫过当罪”的说法,并且法律对于防卫过当会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时则需要考虑到过当的程度、防卫的起因等因素。
法律会尽量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我们的权益免受损害,当我们站在正义的一方时,哪怕是做出了防卫过当的举动,也仍然有能维护自己权益的可能性。所以,在遭遇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大胆行使自己正当防卫的权利,该反抗时就要做出反抗,但一定是要在保护好自己生命安全的前提下。
(普法:“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该如何区分,界限在哪里?一文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